陕西省女企业家协会
会员履职积分评价实施办法
为了增强广大会员的组织意识和遵守《陕西省女企业家协会章程》的自觉性,激发会员履行《章程》赋予的权利义务、参加协会活动、支持协会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,客观公正评价会员的履职表现、各项活动的参与度、对协会工作的支持度、贡献度等,参照中国女企业家协会实施办法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 积分评价的设置原则
(一)正向激励的原则。设立女企协会员(含团体会员,以下类同)履行职责及参与活动、支持女企协工作的积分机制。主要鼓励会员按时缴纳会费、参与女企协组织的各类活动、投入资源支持女企协工作。
(二)量化评价原则。按预先设定的积分项目和规则及时进行量化统计,年度进行累积。
(三)客观公正原则。认真做好会员履职情况、参加活动次数、推荐介绍发展新会员人数、支持协会工作、为协会发展贡献资源情况的记录,严格按照积分规则执行,接受会员的监督。
(四)年度累积原则。积分每年当年累积统计,第二年重新开始。
二、积分项目及标准
序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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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
分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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积 分 标 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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说 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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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
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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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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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时
缴纳
会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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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上半年内交纳会费积 100 分
●第三季度交纳会费积 80 分
●第四季度交纳会费积 50 分
●次年补交上年度会费不积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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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按照缴费时间进度进行积分;
2、次年 1 月 10 前交纳会费,可统计到上年四季度积分;
3、当年新发展的会员,由于发展月份不同,年度内交纳会费,不分月份,均按照100 积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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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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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加
协会
各类
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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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省内活动10分/次;
●国内省外活动 20 分/次;
●境外活动 30 分/次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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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个人会员、团体会员(要求团体会员参加的活动)均按参加次数积分
2、凡是要求团体会员会长参加的活动(如年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等),团体会员参会可以个人、团体双重积分
3、会长本人不能参会,委托他人代为参会的,计团体会员参会积分,不再计个人积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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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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会议、
活动
积极
发言
或担
任组
长或
主持
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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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10分/次.协会重大活动参加节目演出
●15分/次.省外会议活动发言、
担任组长、团体会员推荐落
实 1名会议发言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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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要求团体会员单位参加的活动,团体会员单位积分
2、要求团体会员参加的活动,会长本人不能参会,委托他人代为参会发言的,计团会员参会发言积分,不再计个人积分
3、参加重大活动个人会员或由团体会员组织的演出可以分别积分
4、对于非团体会员专门会议担任组长,只计个人积分;团体会员专门会议担任组长,只计团体会员积分
5、担任主持人只计个人积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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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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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会
作经
验交
流分
享发
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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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 10 分/省内 每次.每会
● 30分/省外每次每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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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协会组织的交流分享活动中,能分享交流本人的经验、做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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与
2
可
相
加
计
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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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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积极报送材料、投稿、
约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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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报送材料:各市团体会员单位报送本会活动信息每次加10分。
2、协会下发填写资料按期完成个人团体均每次加10分,超期不加分。
3、投稿(约稿)稿件被采用的,
积 30 分/每稿投稿(约稿)
4、未被采用的,积 10 分/每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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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报送资料按时报送的,以个人或团体会员的名义保送的,均以个人或团体会员积分
2、每次投稿或按约稿写稿可以积分
3、以个人或团体会员的名义投稿或向个人或团体会员的约稿,均只计个人或团体会员积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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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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牵头
组织
协会
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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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牵头为女企协大型活动承办人,100 分/每次活动 ,
●作为团体会员与省女企协联合
主办大型活动:100分/每次;小型活动50份/每次。会员单位协办
大型活动:100 分/每次;小型活动50份/每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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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按协会分配的任务轮值牵头负责主办活动,只计个人积分
2、团体会员会长又是省女企协副会长,同时承担轮值和联合主办(或协办)活动,会长可以同时积个人积分和团体会员积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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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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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入
资源
支持
会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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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 提供资源30-100 分/视每次
情况而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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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助提供资源(场地、人员、资金、
物品、设备等)支持协会活动,区分个人支持还是团体会员支持,分别给个人或团体会员积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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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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推荐
发展
新会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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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个人每推荐一个新会员加10分;团体会员单位每发展推荐一个新会员给团体会员单位加10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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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每年帮助协会推荐新会员
2、按照个人推荐、团体会员推荐分别积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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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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团体
会员
协助组织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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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组织会员参加省女企协活动,(团体会员单位积分)
根据组织人数 1-3人每次加10 分/,3-5人每次加15分,5-8人每次加20分,8-10人每次加25分,10-15人每次加30分,15人-20人每次加40分。20-30人每次加50分。
●组织开展问卷调查,每回收问卷 10 /份以上者加10分,20分以上者加20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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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支持、配合女企协的会议、活动、培训等境内外活动,组织会员报名参与;
2、组织调查问卷等发放、回收等;
3、只针对团体会员积分,组织人数不超过 3 人及以下不积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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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积分统计、公布和使用
(一)陕西省女企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积分的核算、统计工作。
(二)积分统计项目及标准、年度积分统计情况报告会长办公会。
(三)根据协会的工作实际,会员年度积分统计结果可以用于对会员履职及参加协会活动、对协会工作支持、贡献度的评价;用于评选优秀会员、协会任职 的参考依据;跨年累积积分统计可以作为换届任职工作的参考依据。
四、本办法自 2017 年 6 月 8 日起正式施行。
陕西省女企业家协会团体会员管理办法
第一条 为贯彻陕西省女企业家协会章程,理顺协会与团体会员的关系,健全工作制度,特制订本办法。第二条 凡经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市区女性团体组织,均可申请加入本会,提交入会书面申请、填写陕西省女企协团体会员登记表,经协会会长办公会确认后,成为本会团体会员。
第三条 团体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。
第四条 团体会员组织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。协会对团体会员负有指导、协调、服务的责任。需要时本会给予咨询和帮助。
第五条 协会负责刻印团体会员通讯录,建立联络制度。团体会员应向协会提供所属会员的变更情况。
第六条 协会及时将“陕西省女企业家协会会刊”等发送各团体会员。团体会员应向协会提供当年的全年工作计划、活动简报和年终总结。
第七条 团体会员要按时交纳会费。